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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承事务纠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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仅加盖被继承人印章的代书遗嘱无效
发布人:山西山竹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:2017-8-30 点击:414次
律师提示:我国民间习惯中,公众均偏爱加盖私人印章,而不习惯于以签名表示认同。这种习惯,一旦发生纠纷,势必导致案件处理查证难。因为私人印章可由他人仿冒、偷盖,即使能确认某一文件系某人私章加盖,也不能认定是经该人同意后加盖,因而不排除文件虚假的可能性。所以在实践中,法律规定需要由当事人签名的,当事人的印章不能代替亲笔签名或者手印,例如在代书遗嘱中,被继承人仅加盖印章的该遗嘱无效。
【案件概况】
黄某系死者李某之养女,后定居青海,李某则与其侄女王某一直在重庆一起生活。1990年李某因心脏病突发在成都病逝,其丧葬事宜亦主要由其侄女王某夫妇料理。李某逝世后,共留有两套房屋和5000元存款。现王某提交一份遗嘱,系退休律师祝融代书,上有远某和赵某二位见证人的签名和李某的印章,但无李某的签名,现见证人远某已死亡,李某的私章保存在王某处。黄某主张该遗嘱无效。
【法律分析】
王某提交的代书遗嘱无效,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:“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注明年、月、日,并由代书人、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”本案中,上诉人提交的遗嘱除需有两个证人在场为证外,尚须由遗嘱人亲笔签名,以证实遗嘱出自其真实意思表示。然本案遗嘱仅盖有李某的私章,而无签名,加之死者私章一直存放于王某处,故难以断定遗嘱上的印章是否为死者亲自加盖。此遗嘱缺乏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件,应属无效。黄某作为死者养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,对死者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。(山西山竹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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