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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提示: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,则应当在其继承遗产价值范围之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;超过遗产价值范围的部分,继承人自愿偿还。
【案件概况】
杨某与李某系夫妻,杨某多年前已经去逝,2014年5月2日,李某因突发疾病而死亡。王某在得知李某去逝的消息后,便找到李某唯一的女儿李红,向其出具了载有“因需要盖房,本人今向王某借人民币柒萬伍仟元。”的借条,要求其偿还7.5万元,李红拒绝。遂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李红偿还借款人民币7.5万元,李红则辩称李某才是借款人,自己没有偿还的义务。
【法律分析】
李红是否应当偿还7.5万元借款?
一、李红是唯一继承人。
依据我国《继承法》规定,继承开始后,配偶、子女、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,在本案中,李某的配偶和其父母均已死亡,李红是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,李某遗产均由李红继承。
二、李红未放弃继承遗产。
我国现行《继承法》规定,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放弃继承的,应当在遗产处理前,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。没有表示的,视为接受继承。在本案中,李红从头至尾未作出过放弃继承的表示,应按认定其未放弃继承。
三、李红应当在其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李某所欠债务。
我国《继承法》明确规定,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债务,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。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,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。因此,李红应当在其继承的李某遗产范围内偿还王某借款,若其所继承遗产不足7.5万元,超出部分李红可以自愿偿还。(山西山竹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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